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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银行与投资银行:中国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

来源: 时间:2006-07-24

 
  中国信托业的市场相当大,并正处于自然增长之中,信托公司的展业空间相当广阔。但是经监管当局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却在中国自然增长的信托市场中显得相当单薄。冠以“信托”的“信托公司”的生存空间,在中国信托市场上遭遇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强劲的市场竞争。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如何解决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问题已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借鉴金融的功能观点,即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也更便于政府监管,为此,笔者认为,对于信托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这一问题,以下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值得考虑:信托银行和投资银行。

  信托银行在日本比较普遍。但笔者在这里提出信托银行的经营概念,与日本信托银行的经营模式不一样。日本的信托银行是以信托为主的,可以兼营信托业务和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考虑到中国目前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现实,让信托公司像日本信托银行一样兼营银行业务不太现实。所以这里的信托银行是指只能经营信托业务,但在信托标的、特别是货币资金的受托上,采用类似银行吸储式的开放式受托方式,并将信托标的运用于指定或非指定用途上。信托银行所面对的委托人,同样是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信托资金额度同样受到诸如“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最低额度限制。相当于开放式的信托基金。目前有的信托公司所持续发行的无明确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计划,其实已经具备信托银行的雏形。这样也就相当于赋予了信托公司一定量的信托资金蓄水池,在严格信托资金账户管理监管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在风险管理上也就多了一道缓冲机制,从而有利于信托公司乃至整个信托业的发展。

  投资银行是指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并购、MBO、EMBO、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非“通道”业务的大投行概念。现行法规给了信托公司在这方面充分展业的空间,信托公司因所具有的项目融资支持能力,在这一业务上应该比券商等别的金融机构具有制度性优势,信托公司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性优势来拓展该项业务。但就目前来看,信托公司在这方面的作为还相当有限。信托公司在该项业务上亟待解决人才队伍建设和合法合规条件下与其他业务的资源互补机制的设计问题。一旦在上述两方面有了好的解决方案,信托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发展空间相当广阔,也是当前环境下别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目前,有的信托公司正欲拓展所谓“非资金推动型业务”,但却没有找到别的推动引擎,以致效果不佳。其实大部分的“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却是在资金推动过程中发现与促成的,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己先天的制度优势来拓展业务。

  为了在信托银行与投资银行两个定位方向上有所作为,无论是信托银行的资金运用,还是投资银行项目选择,信托公司必须增强自己在投资管理方面的能力。

  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分为自营投资、委托投资和信托投资。其中信托投资业务是最值得研究的业务。信托公司对财富的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投资标的上。而财富管理除了满足一部分风险厌恶委托人的理财要求外,还要满足其他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委托人的理财要求。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普遍是以到期无条件回购、超额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来做理财保证的。说到底,这样的资金信托产品在更多的意义上是一种过桥融资或高息项目债券而已,也可以说是一种带隐含保底合同的项目投资信托基金。在这种模式下,按照风险收益对称的原理,承担风险不高的信托公司要想获取高回报,自然不可能。笔者认为,现行以私募为特征的资金信托业务真正的出路是在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领域上。国外在小企业融资方面发展起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和私募债券投资市场已经为我们做了很好的示范。

  同时,以上信托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信托公司发展方向定位,必须形成相辅相成的支撑关系,其关系可大致概括为:信托银行求规模,被动管理为主,制度制胜;投资银行尚精品,积极管理为主,机制制胜。当然,目前距实现上述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不仅需要监管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信托公司自身的努力。

 
 
(xintuo摘自金时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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